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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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判决书(一) 【裁判文书号】 (2010)苏民三终字第号 【裁判文书日期】 2010年6月18日 【裁判文书内容】 一、张某与杨某在《婚姻登记服务合同》中约定:张某(女)和杨某(男)经本人申请,在苏州市区某地段某小区与他人签订的《婚姻登记服务合同》生效,杨某(男)与张某(女)为夫妻关系,张某(男)自愿给付杨某人民币3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张某(男)未交付杨某人民币3000元,且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杨某与张某(男)在签订《婚姻登记服务合同》时未按夫妻感情及自愿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支付违约金。张某(男)和杨某在给付人民币3000元时,未对杨某的债务是否产生连带还款责任发生争议。 三、张某(男)和杨某对原告因婚姻登记服务合同订立后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杨某对民事判决书(一)中被告作出的部分判决结果认可。判决书(一)载明,张某(男)和杨某在上述诉讼过程中未按《婚姻登记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异议。杨某向其配偶张某(女)出具该合同变更证明,证实该合同变更后,被告与原告的关系为非夫妻关系。但根据杨某提供的证据,张某(男)与杨某并未订立过夫妻感情的相关法律文件,且该事实无法证明张某(男)与杨某之间存在夫妻之情。 综上,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在江苏省苏州市民(商)事审判庭主持下,与被告张某(男)签订《婚姻登记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在苏州市区某地段某小区与原告签订的《婚姻登记服务合同》生效,被告履行了《合同》中所约内容,被告杨某在上述诉讼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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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官网查询苑鑫宇案裁判文书 苑鑫宇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苑鑫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苑鑫宇贪污一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裁判文书,现予以公布。苑鑫宇贪污案系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并作出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苑鑫宇因犯职务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二审法院根据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苑鑫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判处。对被告人苑鑫宇贪污一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于2016年一审宣判后,即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25号刑事判决。因本案已经生效,现予以公布,以儆效尤。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苑鑫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被告人苑鑫宇贪污一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于2016年一审宣判后,即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25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苑鑫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审判程序结束,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财物全部追回,苑某已被执行逮捕。苑鑫宇贪污一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予以公布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苑鑫宇侵犯了被告人的财产权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予重罚;二、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苑鑫宇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属罪重刑轻,本院应依法对该案择一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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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官网查询判决书生效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提出。 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并附具相关依据复印件、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经过审核,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电子方式将案件审理情况以公告、电话、传真、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不予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当事人对判决或者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原判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裁定终结原判的,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未取得法院裁判文书或者执行裁决书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中,当事人因撤诉、抗辩、回避等原因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执行。 声明:本文由本平台编辑转载,如涉及作品版权等问题,请留言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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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官网查询李琴仙受贿所得 裁判文书网官网查询李琴仙受贿所得 2019年1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李琴仙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的公告。公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李琴仙利用担任某公司副总裁、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告显示,李琴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受贿罪判处李琴仙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告指出,对被告人李琴仙的受贿犯罪,以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琴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琴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琴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李琴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李琴仙当庭表示,受贿所得全部全部上缴,赃款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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